| 下列行为属违章用水行为: 1、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不论知情与否,不经水表计量用水的; 3、施用技术或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的; 4、擅自拆装、改移水表位置的; 5、在恩平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内,未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同意、水利部门批准而擅自开采地下水的; 6、用户擅自安装、增设户内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的或先装后报的; 7、擅自开、关供水管道阀门的; 8、未经供水公司同意,擅自启用不经水表计量的消防栓或火警用水后不报的; 9、无理刁难或以借口阻挠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等作业的; 10、将自建供水管道设施与供水管网联接的; 11、不按供水章程规定,不让同巷用户申报接驳用水的,或不让同屋用户共同用水的,或擅自关闭表前水掣刁难同屋用水的; 12、对公共供水设施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或发生对供水设施有威胁性、破坏性行为的。 供水公司稽查课将依据供水章程和有关法规对上述违章用水行为予以处理。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供水公司发出违章用水处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到供水公司接受处理,逾期将停止供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