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
  2007-6-26 来源:供水有限公司 作者:行政部  【字体: 字体颜色
 

    一、设立三级水源保护区 

    1、一级水源保护区

    恩平中心城区自来水的水源地,要保护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以吸水点下游300米处为界至江南干渠上游水占陂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凤子山水库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的陆域。

    2、二级水源保护区

    恩平中心城区自来水的水源地,要保证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锦江水库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的陆域;凤子山水库周边2公里陆地范围内的集水区;江南干渠明渠输水道两岸纵深300米范围陆域和水域(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除外)。

    3、准水源保护区
  要求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江南干渠明渠输水道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和水域范围以及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周边5公里陆地范围内的集水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除外)。

    二、各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内

    1、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2、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3、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4、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5、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水质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2、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3、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4、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1、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 

    2、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严禁在渠内洗衣物、冲凉、烧迷信品和乱掉垃圾等。 

    三、奖励与惩罚 

    1、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反本规定和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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